2026年10月13日公布住建部对11家企业资质造假行为作出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6年10月13日公开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11家企业资质造假行为分别作出警告或撤销资质处罚。
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56号),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86号)
四川泰鸿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52号),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89号)
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58号),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87号)
四川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55号),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85号)
宁夏翔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所使用的"银川市金凤区盈南砖渠村保障性住房西侧路(六号路—宝湖路)道路、给水、污水、雨水、桥梁工程施工""望海路(天鹅街—站三巷)道路给排水及路面恢复工程施工""银川市景博中学门前规划路(清净巷—景博中学)道路、给水、再生水、污水、雨水工程施工""银川市兴庆区凤徕湾小区东侧规划九号路(六盘山路—五号路)道路工程施工"4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的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45号),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88号)
四川鸿源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59号),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84号)
新疆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申报资质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50号),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76号)
北京中广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申报资质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47号),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77号)
青岛新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青建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申报资质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51号),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78号)
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在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申报资质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49号),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79号)
中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所使用的"林州市龙安路(洹北街-政北路)道路工程""林州市长春大道西延道路工程(滨湖路-王相路)""林州市大学路(长春大道-林州大道)道路工程""林州市林虑大道西延道路工程(王相路—城郊西路)""林州市林州大道(长安路-学院路)道路工程""林州市迎宾大道(惠民路)排水工程项目施工""林州市长安路(天平大道-鲁班大道)排水管网建设工程""林州市横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林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施工""林州市黄华路道路新建工程(红旗渠大道-林州大道)""林州市洹北路(陵阳路-龙安北路)道路综合工程"11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115号),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撤字〔2026〕272号)